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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还能申请再审吗?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典型案例

作者:新疆高院 发布时间:2025-11-23 15:40点击:

再审申请人××运输公司与被申请人××贸易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当事人虽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的审查。

(一)基本案情

××贸易公司因卖合同纠纷,以××运输公司为被告、刘××为第三人提起诉讼。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运输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价款及赔偿损失共计499604元。

××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运输公司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由于××贸易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运输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与××贸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

××运输公司提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部分履行,故××贸易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裁判结果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除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外,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虽然××运输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与××贸易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终结审查的情形,故不应当终结审查。

遂对××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继续进行审查后认为××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并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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