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检察建议实务指南:适用范围、程序要求与开庭审理
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一种补充,可以弥补抗诉在实体和程序上的不足。
两者在适用范围上立法并没有进行明确区分,实践中对审判程序确有错误、但裁判结果基本准确,或者对抗诉问题拿捏不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往往选择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条款将检察建议主体限定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检察院被明确排除在外,不能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相较对再审抗诉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对建议再审的具体理由及法律依据、是否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4条规定,再审检察建议需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实践中有人提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一致的,可以除外。
因为再审检察建议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故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该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合理的、必要的、对等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实践中不宜再做变通处理,以防检察建议提出的随意性。
再审检察建议属于相对缓和的监督方式,是否提起再审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属于内部审查程序,不必向当事人发送再审检察建议书副本及受理应诉等通知。
当事人已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尚未审查终结,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人民法院可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终结后再行处理。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的,应将再审检察建议退回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恢复对检察建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不管是否采纳检察建议,都应当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并详细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基于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有关开庭程序法律并没有明确,是否可依照抗诉再审审理程序?
因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广义上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范畴,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2条第1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有申诉人的,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诉人答辩、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再审开庭一般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并作为依据的相关材料需要当庭进行说明,或案件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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