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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从申诉审查到提审/指令再审的流程

作者:江显和 发布时间:2025-12-03 12:41点击: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被纠正的最后救济渠道,应当从严把握,慎重启动。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大多数由当事人申诉引发,当事人提出申诉的,应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应当定位于当事人已经行使过申请再审权利或者丧失申请再审权利后的补救程序,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应当及时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原则上以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未获支持为前提。

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其无法通过申请再审及申请检察监督获得救济的,一般不依职权启动再审。

人民法院对依职权监督案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的“确有错误”标准予以审查,这与申请再审只要符合再审事由即应裁定再审有显著区别。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职权提起再审。

对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当事人之间权益案件,生效裁判出现重大错误,如涉及虚假诉讼、结果严重不公的,人民法院也应依职权启动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的,可以依法启动再审,无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的,应书面通知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报备,以方便上级人民法院掌握情况、进行指导。

为避免再审启动的随意性,人民法院对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裁判,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再次启动再审,发现裁判确有重大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结合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列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的案件,可以依职权提审: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在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对于下列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的案件,可以依职权指令再审: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申诉人或者案外人人数众多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更便于实质性化解争议的。

为节约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例外,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环节尽量由同一合议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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