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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能调解吗?调解的阶段、方式与实务难点

作者:江显和 发布时间:2025-12-03 13:30点击:

再审案件往往年代久远,证据缺失,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往往可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但在再审审查阶段,因人民法院的审查处理结论是能否启动再审的程序性裁定,无法出具调解书,故原则上不能做调解工作,如有调解意愿,当事人可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或等到再审审理阶段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就部分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的,是将调解协议内容转化成判项形式确定统一出具判决书,还是就达成协议部分先行制作调解书、其他部分嗣后再出判决书?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条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针对生效调解书部分内容错误进入再审、需要改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将调解书全部撤销后作出判决还是部分撤销?

实务中有人认为“全部撤销”应当慎重,应分情形处理,调解书确认的项目如果是多项,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全部撤销容易引发新的矛盾。

笔者认为,调解书多项内容看似相互独立,实则紧密联系,当事人往往都是通盘考虑才接受调解方案,故应当全部撤销后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就其他部分仍然有调解意愿,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新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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