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的案件,申请再审期限自知道判决书之日起计算-—李金风律师成功案例
参考案例:(2022)京074民申32、76、77、78号
代理人:李金风律师
本案特点:一审判决书于2017年做出,2021年申请再审人在执行程序中,因账户被查封得知案件,在得知被查封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本案,并裁定再审。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民申7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潘金叶,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风,北京冠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街177、179、181、183。
负责人:刘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颖,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淑霞,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被告:张花英,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被告:柳秋桂,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被告:潘国清,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被告:吴国新,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被告:张清水,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审被告:张庆芳,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再审申请人潘金叶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原审被告张淑霞、张花英、柳秋桂、潘国清、吴国新、张清水、张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5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潘金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 炜
审 判 员 杨晓琼
审 判 员 向绪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马 玉
书 记 员 王婧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