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法院案例: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某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漖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316号】。
基本案情:希腾公司中标承建安多县县城供暖工程,付某成借用希腾公司资质与安多县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付某成与希腾公司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付某成诉至那曲中院,请求判令希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一审中,经付某成申请,那曲中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款进行鉴定,并判决希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希腾公司不服,向西藏高院上诉,主张部分鉴定材料未经质证。西藏高院认为在鉴定结论的意见稿中双方当事人仅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未对鉴定材料提出异议,应视为鉴定材料经过质证。希腾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仍然提出鉴定材料未经质证。
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鉴定意见书》“二、鉴定依据”第5、7、8、9、10项均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因相关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原审法院认定“沈阳南路硬化路面拆除及恢复工程”和“部门单位院内硬化路面的破除与恢复施工”等相应的工程款造价,依据并不充分,致基本事实不清。
注意事项:
1、若原审中鉴定意见是依据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作出的,当事人可以“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为由申请再审。但若该鉴定材料在提交给鉴定机构之前未质证,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组织质证,或依据未经质证部分鉴定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则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2、若鉴定材料为影像学资料的,则无须质证,以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申请再审,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