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的法律条文规定
第三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4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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