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常见问题(问答版)
一、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答:原则上在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期限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吗?
答:不可适用,申请再审期限为不变期间。
三、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答: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四、申请再审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答:原则上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小额诉讼案件和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要求再审的案件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五、可以申请再审的民商事案件有哪些?
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裁定申请再审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才可申请再审。
六、申请再审可以申请几次?
答:只能申请一次。
七、申请再审被驳回,还有什么救济措施?
答: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法院收集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未回避;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理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情形。
九、再审新证据的认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时间条件上,原审庭审终结前已经形成,在庭审终结后才发现的证据;实质条件上,新证据能够强有力证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确有错误;主观条件上,在原审未提交再审新证据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本人。
十、申请再审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再审申请书、原审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或者裁定书、身份证明文件、反映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符合申请再审情形的证据材料。
十一、申请再审申请书注意事项?
答: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写清楚具体依据的条、款、项,围绕再审事由阐述事实理由,不能笼统写成“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适当”。
回答以上问题所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六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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