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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律

最高院:符合以下情形的,再审应当改判或重审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2025-10-07 00:00点击:

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度,但二审判决并非绝对终局。若当事人对二审结果存有异议,仍可通过申请再审程序寻求法律救济,不过再审申请的获准概率通常取决于是否存在关键性新证据或原审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相关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

(1)原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2)原驳回起诉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原管辖权异议裁定存在错误,且案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撤销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上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1)审判组织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未依法回避的;

(3)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即被缺席判决的;

(5)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当庭质证的;

(6)民事诉讼中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

(7)其他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改判:

(1)原判定性明显错误的:包括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错误导致量刑失衡,民事案件中案由确定、合同效力认定、责任划分错误,行政案件中行政行为性质认定错误等情形;

(2)违反法定责任形式或标准的:民事案件中错误判定责任形式或责任范围显失公平,行政案件中违反法定处罚种类或标准导致裁判错误;

(3)原判决主文存在数额或期限错误且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包括刑事案件的刑期或财产处置数额错误,民事案件的执行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行政案件的处罚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

(4)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法律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行政附带民事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中,调解协议严重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愿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5)其他应当改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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