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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时,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依职权再审 ——(2022)最高法民监7号解读

作者:张嘉军 发布时间:2025-12-17 15:44点击: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秦皇岛首某板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家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2)最高法民监7号


【争议点】

二审上诉人秦皇岛首某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某板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家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0)浙01民再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担保合同系首某板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担保合同对首某板材公司具有拘束力有所不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首先,家某公司与首某板材公司签订的案涉担保合同落款处仅有各方当事人公章,未有经办人员签字和落款时间。

其次,案涉担保合同上加盖的首某板材公司骑缝章与落款处首某板材公司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作用亦不同,不能作为首某板材公司签订了案涉担保合同的证据。

再次,家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首某板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锋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主张该复印件系案涉担保合同(2014年3月25日签订)所附。

但在(2016)浙0103民初2676号案件中,家某公司亦将该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并主张该证据系与2011年10月25日的担保合同一同取得,家某公司的陈述存在矛盾。

该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与案涉担保合同有关需进一步查明。

综上,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应予再审。

依照《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05条第2款、第213条规定,裁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且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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