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后认为不需要改判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最高院再审裁判观点
观点解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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