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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解析:权利义务难确定时为何应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30 15:55点击:

除非有明确例外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其性质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应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再审申请人云南兴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诚创建设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分析,多数人之债的成立应基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可以推定的当事人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当然可以形成多数人之债。

Ⅱ、从权利义务的性质分析,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所能行使的请求权以及能够提出的抗辩权,应受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限制。

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合同当事人,仅能基于债务人的地位,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与此不同的是,基于保证之债的从属性,保证人既可以行使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也可以行使其自己作为保证人的身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抗辩权。

在对于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其性质时,除非有明确的例外规定,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应当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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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0150035、1861168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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