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超过六个月的再审案件启动条件
一、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可知,民事再审案件的启动条件为:1、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或;2、超过6个月,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审案件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结合实践中的常见情形,本文主要就“判决生效后超过6个月、具备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这种情况进行探讨。
二、新证据的取得和标准
(一)新证据的取得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所依据的新证据通常是自行收集的。原因有二,一方面,再审阶段法院不会给律师开调查令(多地明确规定再审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如广东、辽宁等);另一方面,再审审查阶段,法院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依职权调查取证不属于该阶段法院的工作。
(二)新证据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判断是否为“新证据”有三个构成要件:
1、新证据形式上是新发现、新提供、新形成或未经质证的
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无法提供的证据;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以及与定案依据相关的、原审中已经提交但未经质证和确认的新证据。
2、新证据实质上可以推翻原判决
新证据的内容必须与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并且该基本事实对原判决的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明力以影响原审判决的结果,这是判断新证据重要性的核心标准。
3、逾期提供新证据的理由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提供或获取的证据。该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是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导致无法提供或获取证据的相关内容。因此,当事人存在客观原因且无主观过错时,逾期提供新证据的理由方可成立。
综上,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需具备以上三个要件。
三、建议当事人不要贸然启动再审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对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程序和实体错误的事后补救程序,实质上具备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纠正错误裁判的双重作用。由于其作为特殊救济途径,旨在为已历经两审审理但合法权利仍未得到救济的当事人提供特殊救济。因此,再审程序的启动应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或虽未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实际损害其利益为前提。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起再审的,司法实践一般采取否定态度,通常会应视为其已经通过实际行为认可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作出了处分,该当事人对于申请再审并没有诉讼利益,从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不论法院对案件作出决定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都不能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驳回再审申请的结果不服的,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且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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